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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求子 二婚后又重婚 律师解读重婚罪
据澎湃新闻报道,2006年,被告人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结婚,几年后儿子不幸生病夭折。岳某一直希望妻子再为其生个男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不适合再生育。二人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同年,岳某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后林某得知岳某对外宣称自己已经与林某离婚,邢某某是其现任妻子,岳某的邻居看到他们同进同出,共同采买生活用品,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
2021年底,经林某向公安机关控告、检察院提起公诉,岳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男子为求子 二婚后又重婚仍得女儿#
那么,重婚罪的认定边界在哪里?实务中又有哪些取证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重婚行为主要包括:(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
随着时代发展,结婚登记现已采用全国统一的线上系统,情况一已不可能再出现。如今的重婚行为主要指情况二,即登记结婚后仍与第三人保持同居的事实婚姻。此处应注意事实重婚与同居、临时姘居关系的界限: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因此这里的事实重婚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非法建立。对于虽未登记结婚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即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群众也公认的,则应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则只是临时姘居关系。上述两种同居形式均为是单纯的非法同居,而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重婚行为。
那么夫妻一方如果发现对方的重婚行为,在取证时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主要即应当把握在外人看来,二人生活状态是否如同夫妻,具体而言,首先,可以向小区居委会了解行为人的家庭居住情况,是否以夫妻名义居住;其次,向当地邻居了解,关注邻居是否认为是夫妻;此外,可以调查行为人对外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社会活动。
这一看就是个狠人,或是已走火入魔,
为了要个儿子愣是把自己干进了监狱,
如果不是传宗接代观念,中国新生儿会减少一半。社会就是这样,有些东西,存在即合理。凡事有利有弊,丢掉传宗接代观念,很多人都可以不婚不育。
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女儿好好培养,也是接班人啊,赌王这么大家业还不是女儿继承的。
重婚判刑了,出狱后他是谁的老公?
我们村就有一个,他和第一任妻子第一胎生了男孩,结果两个月夭折了。后来二胎生了一个女孩!不知道为什么后来再想生没怀上!最后嫌弃自己老婆没有给自己生儿子,然后就在外面找女人!后来净身出户跟妻子离了婚,女儿判给了前妻!跟外面找的女人结婚!但是二婚那女的也没有给他生出个一儿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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