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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抽中一等奖兑奖遭拒?公司回应 也就是说老板是可以反悔的

来源:literge 时间:2022-10-12 08:3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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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抽中一等奖兑奖遭拒?公司回应

  中了一等奖,老板耍赖不兑换,河南郑州,一美食城开业搞活动,可以通过转盘抽奖,一女子和朋友看着热闹,就去参加了,结果幸运降临,女子抽到了一等奖,是一辆电瓶车,而就在开心兴奋的去兑奖时,老板耍赖说不算。

  事情是这样的,美食城搞活动,冲会员抽大奖,女子和朋友来了之后,就充了钱去抽奖,当时工作人员在场,转盘指针指着哪个区域,就中哪个奖,女子兴奋的就上前旋转转盘,刚好指向一等奖。

  就在刚中一等奖兴奋时,一名男子(说是老板),声称不算,要指针朝上才可以,还说转盘被人动了手脚。

  女子和朋友一听这话就气愤地质问,为什么转之前不说,中奖了这样那样的。女子朋友又说,这不是耍赖吗,男子回应说,耍赖也好,怎么也好,就是不算,兑换不了。

  气愤的女子把充的钱全部退了,和朋友一起离开了。有网友说,玩不起就不要玩,还开业呢,我看是歇业。这样的老板做啥生意都赔的底朝天。

  【@看热点学法律】

  1.老板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女子旋转转盘之前是有一个条件的,即需要充值,并且充值金额达到要求时,才可以去旋转转盘,那么可以理解为充值是转转盘的条件(附条件)。且转转盘获奖是不需要对价的,那么从法律角度可以理解为赠与。

  其次,根据民法典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条件生效了,法律行为就生效了。再结合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行为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送给他人。

  再次,结合本案,美食城充值可以送抽奖,充值成功,女子就获得了美食城赠与的财产,只是这个财产是随机的,需要女子去自己抽,抽中什么就是什么。

  2.老板在女子中奖后反悔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结合第1个问题,可以得知,美食城属于赠与行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老板是可以反悔的。但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其次,这个案例里面,美食城和女子可以理解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这种赠与依然是存在的。

  另外,地位本身就处于一种不平等,老板在女子中奖时所说,指针朝上算,朝下不算,所以有点类似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但老板的解释是不利于该女子的,所以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刚开业,就搞这种民心向背的事情,或许真如网友所说“这美食城没倒闭完全是顾客的责任。”

  河南郑州,10月10日,一女子在美食城玩转盘抽中了一等奖,是一辆电动车。但当她满心欢喜地找老板兑奖时,却遭到了拒绝。老板称抽奖转盘的指针有问题,这次不作数,让女子重新抽一次。原来,女子当时正在美食城闲逛,碰巧遇见这家店举办充值抽奖的活动。

  女子充完钱就开始试手气,没想到中了一等奖,在场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提出异议。但找到老板时,老板却要求女子重新抽一次。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涉事的转盘上有两个指针,一个细长形状的,一个粗短形状的。女子抽奖时是粗短形状的指针指向了一等奖,但细长形状的指针却指向了五等奖。老板的意思是应该按照细长形状确定是否中奖,而不是粗短形状来确定。

  但与女子同行的男子直接表达了异议,因为当时粗短形状指向一等奖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表示反对,说明承认自己抽中了一等奖。但老板却来个釜底抽薪,说自己不认识这个现场的工作人员,这个活动一直由自己主持,自己才有权利解释。

  见老板如此坚持,女子选择退钱走人。但在事情发酵后,10月11日,老板又联系上女子,称当时是一个误会,抽奖装置被人动过了,愿意把电动车送给她。女子表示会在下班之后去领取。

  【@蜗牛说法】

  1.虽然中间产生了纠纷,但最后的结果算是圆满的,老板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中奖女子也将取得电动车这样的一等奖。

  其实,即使老板不愿意兑现自己的承诺,中奖女子在法律上也有权要求老板兑换,但前提是女子不能将充值的金额放弃,放弃之后中奖的资格可能就被取消了。

  2.涉事门店举办的抽奖活动是为了招揽客户和提高知名度,该活动属于法律上的有奖销售。根据转盘式有奖的方式来看,门店的这种活动可以被细分为抽奖式有奖销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门店应该提前说明中奖的条件。具体到本案中,门店应该在女子抽奖之前说明到底是粗细形状的指针有效,还是细长形状的指针有约束力。但门店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而当女子抽中之后,现场工作人员并没有表示反对,还允许她找老板兑奖。

  从这个事实来看,私以为,女子就是已经中奖的,应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至于老板提出的异议,那只是他们内部的问题,对女子并没有对抗效力。门店及老板应该向女子交付一等奖。

  3.如果门店及老板不交付,女子便可以将其起诉至法院,以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为由,证明自己已经满足中奖条件,让门店及老板履行交付奖品的义务。一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门店及老板就必须积极交付。

  除了民法上的交付义务,如果门店及老板不履行自己的奖品承诺,还可能遭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诚信是金,内部的问题一定要在内部解决,不能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好在这个门店及老板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经联系女子同意兑换奖品,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己的过失,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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