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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陌生人告上法庭,到报警有人伪造公司印章,到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陌生人105万余元,湖北武汉的欧阳先生坚持上诉、申诉四年多,近日终于拿到了河南省高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其公司不承担欠款责任的判决书。
(网络配图)
接到法院执行通知,才知道公司“被欠款”
欧阳先生是湖北人,和弟弟在武汉经营一家装饰设计公司。近日,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提起公司印章遭伪造、公司无端被起诉的遭遇,欧阳先生叹息不已。
2018年初,欧阳先生突然接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的执行通知,让他赶紧向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欧阳先生这才知道:2014年8月,河南省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以他们公司拖欠对方110万余元工程款为由,将他们公司起诉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2015年3月,平桥区法院缺席判决他们公司支付原告84万余元工程款。
“拿到判决书后,我才了解案件大致情况:2010年11月,自称我们公司项目经理的王某某和朋友刘某某,与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签订了信阳某商品楼的门窗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王某某支付了木器塑钢厂部分工程款,尚欠110万余元。木器塑钢厂多次找王某某要钱,一直联系不上。因他们签订的合同盖有我公司‘公章’,木器塑钢厂遂将我们公司、王某某连同信阳某房地产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
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称,他们就是给这个小区安装门窗的
发现合同中公章系伪造,报案后警方立案侦查
欧阳先生说,莫名惹上官司,他和公司的人都觉得不可思议。“我们不认识王某某和刘某某,王某某根本不是我们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们公司也和信阳某木器塑钢厂、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业务往来。”
近日,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欧阳先生的弟弟证实,他既不认识王某某、刘某某,也和信阳某木器塑钢厂、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业务往来。
仔细查看王某某与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签定的合同后,欧阳先生发现,合同中的公章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公章,签名也不是他弟弟的签名。
发现公司公章遭伪造后,2018年3月18日,欧阳先生向信阳市警方报案。警方鉴定,合同上的公章与欧阳先生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2018年7月18日,信阳警方对王某某立案侦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相关司法文书中看到,接受警方调查时,王某某承认,他确实不认识欧阳先生兄弟,也未在欧阳先生的公司工作过。
一二审法院认定报案方有责任,判其支付陌生人105万元
报案的同时,欧阳先生也申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9年5月,信阳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重审。
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重审认为,虽然公安机关鉴定认为,合同上的公章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并未证明自2010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公司未更换过公章......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2019年11月27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再审判决:欧阳先生的公司支付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拖欠工程款本金84万余元,利息20万余元,合计105万余元;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欧阳先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因王某某涉嫌伪造公章一案尚未侦破,但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并结算,房屋也投入使用多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王某某从合同的签定、履行及收支工程款等行为,均以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名义出现,合同、授权委托书、委任王某某办理财务结算与结账均加盖有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印章和当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足以让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对王某某的身份产生合理依赖......
对于欧阳先生提供的“法人代表签字并非其弟弟笔迹”证据,信阳市中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单方委托,不符合司法程序,不具有真实性。综合本案几次审理查明的事实,欧阳先生的公司应当对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责任。
2020年7月6日,信阳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
省高院再审认定申诉公司无责,撤销一、二审判决
对于上述判决,欧阳先生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审请求。2022年1月6日,河南省高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河南省高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河南省高院认为,本案中,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2010年11月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项目部签订工程分包协议时,协议上的签字人为“刘某某”(王某某朋友),其不具有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的代理权;而王某某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木器塑钢厂没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有代理权,也没有理由相信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项目部可以代表该公司签订分包协议。
本案中,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未参与过施工、结算,未参与过利润分配,整体施工、结算由王某某与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进行。按照行业通常的做法,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应当知道王某某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的关系——王某某作为借用或挂靠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名义的实际施工人或转包人,与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对于尚欠工程款的部分,应由发包人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河南省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关于武汉某装饰设计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因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该院不再查证。
2022年8月29日,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信阳市中院及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支付拖欠工程款84万余元及利息(另算);信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书
当事人:再审判决公正公平,希望尽快追回被执行的43万元
“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公正公平,帮我们消除了莫须有的债务,我们对此非常感谢。”
欧阳先生说,2020年7月,信阳市中院二审宣判后,法院将他们公司43万余元划扣给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后,还冻结了他们公司的账户,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巨大损失和影响。
“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出来后,公司账户才得以解冻。”欧阳先生说,近日,他拿着河南省高院的判决书找到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请求该院将之前执行给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的43万余元予以执行回转。2022年10月10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向他下发执行裁定书,要求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返还已取得的43万余元。
“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的返还款。”欧阳先生说,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执行法官告诉他,如果信阳市某木器塑钢厂不依法返还43万余元,他们可以向该院申请执行。
欧阳先生说,王某某伪造他们公司印章一案仍在侦破中,因河南省高院再审已判决他们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与“案件如何定性、王某某会受到什么惩罚”相比,眼下,他们更关心公司被划扣的43万余元什么时候能执行回转。
10月25日下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相关执行法官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欧阳先生反映属实。“10月10日,我们依法向欧阳先生下发了执行回转裁定书,该裁定书下发后有10天的异议期。裁定生效后,如果对方没有自动履行,按照程序,欧阳先生需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我们已经告知当事人了。”
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决定执行回转43万余元
律师提醒:伪造、冒用印章现象难防范,发现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伪造、冒用公司印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将受到什么处罚?类似案件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被冒用公司能否要求司法机关追究伪造、冒用印章者的责任,赔偿相关损失?经营单位如何避免公章被人冒用、伪造?遇到类似问题,如何依法维权?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
柳孔圣介绍,伪造、冒用公司印章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根据伪造、使用的情节以及给被伪造、冒用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被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公诉案件,被伪造、冒用公司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来追究伪造、冒用者的刑事或行政责任。”柳孔圣指出,如果伪造、冒用者的冒用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如果伪造、冒用行为给公司造成名誉损失,理论上公司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但公司不享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实务中因印章被伪造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或名誉损失的可能性极小,故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极为罕见。
柳孔圣称,对于与本单位无业务联系的单位或个人伪造、冒用本单位印章,一般比较难以防范,只能在发现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实务中公司印章多数是被与单位存在借用资质、挂靠经营等业务关系的个人伪造、冒用,在建设工程的承包、转包、分包过程中尤为多见。
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单位应当加强印章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印章使用流程管理,尤其要加强携带印章外出使用的管理,避免借用、挂靠人伪造并超范围使用印章。
“在发现印章有可能被伪造、冒用后,被伪造、冒用一方应第一时间与印章使用者的相对方取得联系,澄清事实,及时止损。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寻求公权力救济。”柳孔圣最后提醒。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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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梅边庭: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和信阳市中院,不是一般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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