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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来源:李玏 时间:2023-11-30 12:07 阅读

据金荣教育小编了解到,关于多省市政府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的最新热点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省市

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广东省政府、各省市政府,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

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截至2023年11月,已有20省市区发文明确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1月23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省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向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附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等所需的材料。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20省市区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省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并下载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实施日期

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93号)

2023年11月10日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2023年1月2日

安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2022年10月24日

贵州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2021年10月8日

四川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2022年10月1日

江西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2021年10月1日

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2021年9月1日

重庆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

2021年1月1日

山西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2021年1月1日

山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2020年12月1日

陕西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2020年12月1日

宁夏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2020年12月1日

河南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2020年10月1日

云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2020年9月1日

江苏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2020年8月4日

吉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2020年5月1日

甘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2020年3月6日

河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

2020年3月1日

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

2020年2月8日

天津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2019年9月1日

▲截至2023年11月

其他省市文件汇总如下:

北京

2023年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安徽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查看全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贵州

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与四川省类似,其处罚措施也很重。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政府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查看全文:《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四川

2022年8月1日,四川省政府正式出台《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此外其他条款还提出:

  •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对“垫资”等6种情形予以处罚

查看全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江西

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查看全文:《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重庆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查看全文:《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

山西

查看全文:《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山东

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未提及此内容。

查看全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2021年6月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结算行为,切实缩短结算周期。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陕西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查看全文:《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宁夏

2020年10月20日,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查看全文: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河南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查看全文:《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云南

2020年8月3日,云南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查看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江苏

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查看全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吉林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查看全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甘肃

2020年3月6日,甘肃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集责任不落实造成政府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查看全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河北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查看全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

海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政府投资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四)擅自增加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天津

第三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网友看法

1、网友ClA华哥:说一套做一套,发现垫资有什么措施?

2、网友野菜地3333:我的工程完工三个年头了,工程尾款15万多迟迟拿不到怎么办?我该找哪个部门?

3、网友聪慧雪碧Mq:应清理政府债务,看看是谁欠下的,如何欠下的,重新评估工程质量,只要是豆腐渣工程,就一定存在腐败行为!应没收其家产来还债!

4、网友多才多艺精灵Je:竣工后及时结算,及时是什么概念!!!

5、网友山河四省高考志愿填报:这说明,以后开始大力垫资了

6、网友正能量lLp5:高校的项目都是干完验收结全款。

7、网友Miss青青yang:2016年修建学校附属工程一千万的工程至今还有350万,最近甲方约谈划债支付余款的百分之五十了结终止。被拖欠六七年光是利息都是几十万了,赔本买卖也希望尽快及时止损了。一天天提倡诚信为本,最大的老赖变成了提倡者[机智][机智][机智][机智]

8、网友暖色别致:天天喊,年年说,什么时候落实了。

9、网友WWWW和平鸽:全国统一施行,坚决不允许施工方垫资施工,有钱就干,没钱就不干,这是起码的规则,哪有一个项目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为相互欠债纠纷不断!

10、网友不凡春风gA:验收时建议多部门联合验收,不能一个单位,或少数几个人验收,避免承建方买通验收方因质量问题而验收过关。

11、网友勇往直前的风铃Hv:那就借,先向你借再把这钱当工程款给你。

12、网友热河丁先生:100%垫资,前年的活到现在还没结账。。。一堆政策,能不能落到实处??

13、网友一丝不苟喃嘚糊涂:里面的套路,不是资深工程人,根本看不懂!你看上里面的利润,但人家是空手掏[捂脸][捂脸][捂脸]

14、网友草样年华2016:我还在上学的时候看新闻就说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想到过了二十年还是没能解决这个问题,讽刺不讽刺?

15、网友海南健威:政策是好的!但执行起来难过登天!

16、网友有趣的菠萝WR2:全国百强县的汉川,还是垫资30年搞工程比比皆是。例如那些修路,修桥的。根本不是盈利性项目。不知道为什么就有些人去干

17、网友清风53986:怪不得最近建造师证需求量狂增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最近绝对会有一大批建筑企业紧急注册成功。有关系的人得赶紧抓住这一波红利啊!普通没关系的建筑公司以后恐怕就拿不到政府拨款项目了,各种围标圈标虚价开标又会纷至沓来[捂脸]

18、网友手机用户59068832725:施工方强烈要求垫资,拦都拦不住!!不给钱都干!!!

19、网友旅行者8号:老生常谈有何用,要出台处罚机制,对垫资施工的项目不管是施工单位“自愿”还是建设单位要求,都要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这样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20、网友单行道827:天津这条文出的够早啊,19年就出来了。现在是越垫越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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